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 秘书处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则 |
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促进深圳市标识行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深圳市标识行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深圳市行业发展的需要,下设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行业培训三个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各专业组的任务和职责:
1、 课题研究组成员的任务和职责:
(一)跟踪分析国内外标识领域科学技术与应用的发展动态,结合深圳市行业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标识行业发展规划;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应用的建议;
(三)协助企业开展标识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提高标识科技应用水平;
(四)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2、技术服务组成员的任务和职责:
(一)开展标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间的合作;
(二)收集和掌握有关信息,开展行业技术、贸易咨询活动,并通过各种渠道及媒体为社会提供资讯服务;
(三)在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建立资质评定和企业信用制度;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行业技术咨询,参与标识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和标识领域的评估工作。
3、行业培训组成员的任务和职责:
(一)积极推广标识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行业和社会应用的有效结合;
(二)配合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科学管理讲座、行业政策宣传等活动,协助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普及标识技术知识,促进标识技术与产品的应用,编写培训教材,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开展企业培训、社会用户培训,提高标识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指导和代理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申请前期保护方式咨询,专利检索,申请文件的撰写、与专利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五)指导和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4、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章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积极创新,敬业求真。
(二)密切关注标识行业的发展,愿意并热心为标识行业服务。
(三)从事标识行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
(四)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遵守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必须具备能承担所接受任务的身体健康条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标识行业所属的相关技术资料。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管理办法及保密义务。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工作时,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告并做好妥善安排。
3、 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4、专家在咨询服务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筹备)2011-12-2
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协会与会员的基本权益,根据《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且从事标识及其相关行业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提交入会所需资料,经秘书处审核通过,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凭证。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应具各以下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标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深圳本地在营企业、在深圳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在营企业及有意愿加入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的外地在营企业。
5、近两年内无不良社会信誉记录。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优先获得项目合作,技术、人才交流,资源整合的机会。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6、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7、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遵守协会自律公约,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出席秘书处正式通知的会员需参加的会议。
第六条: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規等行为的,经理事会、监事会研究、讨论,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者连续三年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为便于会员间的交流,了解协会的工作安排,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也可根据情况予以增减。
第八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规行约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惩戒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劝退;
(五)除名;
(六)其他惩戒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编写,经修订于 2018年 7 月 20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生效。
财务制度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由会计(外包会计事务所)和现金出纳两方组成,银行和协会出纳记帐由行政秘书兼任。财务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法人印章可由协会会长或指定协会专人管理,会长、秘书长不能担任银行或现金出纳。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和补充。
(五)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协会正常业务开支由秘书长签批;非正常开支 5000 元以下由会长签批,5000 元以上开支必须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同意。
(六)差旅费。因公在外阜出差住宿原则上不超过 300 元标准,省级以上城市可以放宽到500元;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交通及伙食费,往返交通费凭票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和学习,若会务费包括食宿,则只报销往返路费和每天补助当地交通费 100 元。
(七)严格财经纪律。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核签批,秘书长报销必须会长签批。财务人员对报销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
(八)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保存。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证书管理制度
证书是协会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各类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证件的种类
1、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发: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各一。
2、市地方税务局核发:协会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各一(三证合一不提供)。
3、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发: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各一(三证合一不提供)。
4、银行核发:银行“开户许可证书”一张。
5、市财政局核发:财政票据领购登记簿一本。
二、证书的管理与使用
1、协会各类证书是合法开展各项工作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排带外出。
2、协会证书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3、协会各类证书如有有效期的,秘书处每年负费向所发证书单位申报,进行年审工作。
4、协会各类证书不得随意带出或复印。如需使用证书的,秘书处造册进行使用人登记,使用人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到秘书处领用证书。
5、证书借出登记表中必须含:借证人,证件名称,注明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字样。
6、证件使用完毕需马上归还秘书处,如因借出造成遗失给协会带来损失的,由借出人负责。
7、对于擅自复印、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协会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秘书处管理制度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章程》,落实理事会审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理事会及会长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事项。
二、向全体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深圳市规章条例,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示、要求,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三、广泛征求协会内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重要项目等建议方案,协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发展目标等建议方案,适时拟定协会日常工作计划和要求。
四、根据工作计划和规划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适时将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及会长报告。
五、做好新会员的发展相关工作。接受新会员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视情按理事会的授权向理事会提出增补、调整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建议意见。
六、拟制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七、负责收取协会的会费,并严格按会费使用管理规定,管好用好。
八、配合和协助会员单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十、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负责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教育与管理。
十二、协助和参与省内各级党委、政府的联系,主动参与和组织跨省开展省际经济技术、人才、教育、文化等多领域的交流合作。
十三、协调协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协会企业与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协会与协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十四、积极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搭建相互了解,沟通的平台,增进友谊。
十五、认真做好协会信息平台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及协会的宣传工作,办好《标识界》会刊。
十六、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十七、完成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行业协会落实的各项工作。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协会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三)公章保管人员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外借和携出公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出,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和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章程、协议及协会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章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与使用。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2、以协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秘书长审阅批准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3、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会计负责保管;法人章由协会法人负责保管。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六)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协会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协会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7 年 01 月 14 日提请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二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标识行业协会章程》,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会员大会和会员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财务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表代大会、会员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届中辞职时,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十)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本会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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